最新通知允许缩短某些行业的资产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追溯适用于轻工业、纺织业、机械业或汽车业的公司(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或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如果这些货物的价值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可自行决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的方法。
最后,该通知还规定,"加速折旧 "所需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正常折旧年限的 60%(即根据现行规定,根据待折旧的固定资产,从 3 年到 20 年不等)。